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538号 原告何旭升,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姜雪萍,女,1961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旭升诉被告姜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苗滋滨 审 判 员 原 琳 人民陪审员 陈迎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炎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