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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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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关继军诉被告岳秀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少初字第99号 原告关继军,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郭淑霞,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秀环,女,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少初字第99号

原告关继军,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郭淑霞,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秀环,女,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继军诉被告岳秀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继军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继军撤回对被告岳秀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关继军承担。

审判员  宋秀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