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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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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民诉被告张某根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231号 原告张某民,女,汉族,1967年9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栋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根,男,汉族,1962年11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民诉被告张某根继承纠纷一案中,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231号

原告张某民,女,汉族,1967年9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栋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根,男,汉族,1962年11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民诉被告张某根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民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民撤回对被告张某根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张某民承担。

审 判 长  张党生

审 判 员  原 琳

代理审判员  程 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嘉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