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231号 委托代理人谢栋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民诉被告张某根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民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民撤回对被告张某根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张某民承担。 审 判 长 张党生 审 判 员 原 琳 代理审判员 程 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嘉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