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少初字第93号 原告张琪琪,女,199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崔青叶,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伟伟,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琪琪诉被告卢伟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琪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琪琪撤回对被告卢伟伟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琪琪承担。 审判员 秦立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