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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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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立娜诉被告凡卫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少初字第128号 原告李立娜,女,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孟州市。 被告凡卫波,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娜诉被告凡卫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立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少初字第128号

原告李立娜,女,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孟州市。

被告凡卫波,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娜诉被告凡卫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立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宋秀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