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301号 原告杨瑞利,男,汉族,1977年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玉梅,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律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瑞利诉被告杨明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瑞利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瑞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瑞利撤回对杨明通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杨瑞利承担。 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艳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