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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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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瑞利诉被告杨明通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301号 原告杨瑞利,男,汉族,1977年2月5日出生。 被告杨明通,男,汉族,1930年9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玉梅,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律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瑞利诉被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301号

原告杨瑞利,男,汉族,1977年2月5日出生。

被告杨明通,男,汉族,1930年9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玉梅,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律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瑞利诉被告杨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瑞利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瑞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瑞利撤回对杨明通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杨瑞利承担。

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艳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