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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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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毋志良诉被告毋留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45号 原告毋志良,男,汉族,1952年6月25日出生。 被告毋留顺,男,汉族,1966年4月15日出生。 原告毋志良诉被告毋留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毋志良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45号

原告毋志良,男,汉族,1952年6月25日出生。

被告毋留顺,男,汉族,1966年4月15日出生。

原告毋志良诉被告毋留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毋志良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毋志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毋志良撤回对被告毋留顺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6元,减半收取为78元,由原告毋志良承担。

审 判 长  张党生

审 判 员  程 明

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小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