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45号 原告毋志良,男,汉族,1952年6月25日出生。 被告毋留顺,男,汉族,1966年4月15日出生。 原告毋志良诉被告毋留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毋志良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毋志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毋志良撤回对被告毋留顺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6元,减半收取为78元,由原告毋志良承担。 审 判 长 张党生 审 判 员 程 明 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小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