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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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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毋笑明诉被告吴新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447号 原告毋笑明,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吴新河,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毋笑明诉被告吴新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毋笑明经本院合法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447号

原告毋笑明,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新河,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毋笑明诉被告新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毋笑明经本院合法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88元,由原告毋笑明承担。

审判员  贾若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