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劳重字第1号 原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建设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任松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继磊,男,1982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邢华,女,1975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郑志军,焦作市山阳区焦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张永利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永利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原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成 玮 审判员 苗滋滨 审判员 梁学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