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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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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利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劳重字第1号 原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建设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任松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继磊,男,1982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劳重字第1号

原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建设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任松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继磊,男,1982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邢华,女,1975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该公司职工。

被告永利,男,1977年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代理人郑志军,焦作市山阳区焦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永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张永利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永利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原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成 玮

审判员 苗滋滨

审判员 梁学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