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洪征诉被告程玉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少初字第117号 原告李洪征,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延津县。 委托代理人秦丽萍,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玉粉,女,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少初字第117号

原告李洪征,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延津县。

委托代理人秦丽萍,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玉粉,女,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征诉被告程玉粉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洪征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