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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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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98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68年8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锦汉,焦作“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9年11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98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68年8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锦汉,焦作“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男,汉族,1969年11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1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张党生

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

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馨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