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110号 原告张瓷光,男,汉族,1967年9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盛亚楠,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启良,男,汉族,1967年10月21日出生。 被告曲红玉,女,汉族,1966年12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瓷光诉被告陶启良、贾千里、曲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瓷光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瓷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瓷光撤回对陶启良、贾千里、曲红玉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72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张瓷光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