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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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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206号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1987年12月10日出生。 被告张某,女,汉族,1988年2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206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1987年12月10日出生。

被告张某,女,汉族,1988年2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张党生

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

代理审判员  程 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馨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