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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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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金定诉被告张小军相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109号 原告张金定,男,汉族,1964年3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小龙,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小军,男,汉族,1970年7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沈佳丽、王华琴(实习),河南海搏律师事务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109号

原告张金定,男,汉族,1964年3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小龙,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军,男,汉族,1970年7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沈佳丽、王华琴(实习),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定诉被告小军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定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金定撤回对张小军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金定承担。

审 判 长  张党生

审 判 员  程 明

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小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