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109号 原告张金定,男,汉族,1964年3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小龙,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佳丽、王华琴(实习),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定诉被告张小军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定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金定撤回对张小军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金定承担。 审 判 长 张党生 审 判 员 程 明 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小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