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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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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丹丹诉被告荆小桂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467号 原告李丹丹,女,1991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荆小桂,女,1956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丹丹诉被告荆小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467号

原告李丹丹,女,1991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荆小桂,女,1956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丹丹诉被告荆小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丹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元,由原告李丹丹承担。

审判员  贾若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