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解民二初字第548号 原告李伟,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王清喜、高彤彤,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宗丽,女,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 被告张朝民,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付宗丽、张朝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伟撤回对被告付宗丽、张朝民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675元,减半收取为1838元,由原告李伟承担。 审 判 长 宋秀梅 审 判 员 秦立群 人民陪审员 李 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