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154号 原告王二军,男,1982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单更更,男,1983年出生,汉族,现住武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二军、张丽沙诉被告单更更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被告送达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二军、张丽沙撤回对被告单更更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王二军、张丽沙承担。 审 判 长 苗滋滨 审 判 员 原 琳 人民陪审员 刘建忠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姬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