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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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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二军、张丽沙诉被告单更更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154号 原告王二军,男,1982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 原告张丽沙,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单更更,男,1983年出生,汉族,现住武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二军、张丽沙诉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154号

原告王二军,男,1982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

原告张丽沙,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单更更,男,1983年出生,汉族,现住武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二军、张丽沙诉被告单更更物权确认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被告送达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二军、张丽沙撤回对被告单更更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王二军、张丽沙承担。

审 判 长  苗滋滨

审 判 员  原 琳

人民陪审员  刘建忠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姬珊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