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520号 原告王强,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民主西街24号。 被告何红军,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98号院811号楼240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诉被告何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苗滋滨 审判员 贾若男 审判员 原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