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518号 被告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中路恒基大厦东座六楼601/603/605号。 法定代表人皇甫宜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诉被告皇甫宜安、张艳、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苗滋滨 审判员 贾若男 审判员 原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