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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珠诉张金吾、王富光、全聚海、闫素清、靳效东、许继磊、许春元、许哲、许鹏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劳初字第22号 原告李明珠,女,1945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张金吾,男,1940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王富,男,1939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全聚海,男,1938年出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劳初字第22号

原告明珠,女,1945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张金吾,男,1940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王富,男,1939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全聚海,男,1938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闫素清,女,1942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靳效东,男,1945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以上五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延鸣,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继磊,男,1941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春元,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许哲,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以上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许鹏,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许鹏,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珠与被告张金吾、王富光、全聚海闫素清、靳效东、许继磊、许春元、许哲、许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珠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明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李明珠承担。

审 判 长  周荣应

人民陪审员  成 蕾

人民陪审员  董正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亚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