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624号 原告毋亿卿,男,汉族,1972年5月3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31号院9号楼25号。 委托代理人李红伟、程慧娟,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励,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涧西街4号院商银住宅小区南区2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毋亿卿诉被告贾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毋亿卿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申 琳 审判员 孙晓勇 审判员 韩 贵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