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毋亿卿与贾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624号 原告毋亿卿,男,汉族,1972年5月3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31号院9号楼25号。 委托代理人李红伟、程慧娟,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励,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现住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624号

原告毋亿卿,男,汉族,1972年5月3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31号院9号楼25号。

委托代理人李红伟、程慧娟,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励,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涧西街4号院商银住宅小区南区2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毋亿卿诉被告贾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毋亿卿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申 琳

审判员 孙晓勇

审判员 韩 贵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