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684号 原告毋华,女,汉族,1979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西城美苑28号楼一单元108号。 被告赵志红,女,汉族,1981年4月10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塞纳溪谷40号楼3单元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毋华诉被告赵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毋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申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