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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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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华与赵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684号 原告毋华,女,汉族,1979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西城美苑28号楼一单元108号。 被告赵志红,女,汉族,1981年4月10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塞纳溪谷40号楼3单元1号。 本院在审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684号

原告毋华,女,汉族,1979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西城美苑28号楼一单元108号。

被告赵志红,女,汉族,1981年4月10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塞纳溪谷40号楼3单元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毋华诉被告赵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毋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申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