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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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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思与张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655号 原告毋思,男,汉族,1986年6月28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万联世纪城1号楼3单元4楼204室。 被告张纯,女,汉族,1985年9月27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万联世纪城1号楼3单元4楼204室。 本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655号

原告毋思,男,汉族,1986年6月28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万联世纪城1号楼3单元4楼204室。

被告张纯,女,汉族,1985年9月27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万联世纪城1号楼3单元4楼204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毋思诉被告张纯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毋思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申 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