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650号 原告沈道滨,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 被告孔令超,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沈道滨与被告孔令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道滨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道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道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沈道滨承担。 审判员 周荣应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