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齐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270号 原告齐某某,男,汉族,1957年6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淑萍,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 被告林某某,女,汉族,1962年4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270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1957年6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淑萍,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

被告某某,女,汉族,1962年4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林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齐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党生

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

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馨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