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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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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凤莲、原告张兰星、原告张兰芳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171号 原告马凤莲,女,1950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张兰星,女,1975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张兰芳,女,1981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侯济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171号

原告马凤莲,女,1950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张兰星,女,1975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张兰芳,女,1981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侯济军,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金亮,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新园路3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凤莲、原告张兰星、原告张兰芳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凤莲、原告张兰星、原告张兰芳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凤莲、原告张兰星、原告张兰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马凤莲、原告张兰星、原告张兰芳承担。

审判员  原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