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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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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项城市圣书缘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新乡焦煤陈召一矿有限公司、新乡焦煤陈召二矿有限公司买卖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420号 原告项城市圣书缘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周项路6号。 法定代表人吴心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广立,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时玉川,项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焦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420号

原告城市圣书缘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周项路6号。

法定代表人吴心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广立,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时玉川,项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资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新华中街59号。

负责人张汇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保济、张向阳,该公司职工。

被告新乡焦煤陈召一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太公泉镇东陈召村。

法定代表人雷俊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涛,河南新乡焦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制办职工。

委托代理人魏希琴,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焦煤陈召二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太公泉镇东陈召村。

法定代表人单智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涛,河南新乡焦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制办职工。

委托代理人魏希琴,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项城市圣书缘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资分公司、新乡焦煤陈召一矿有限公司、新乡焦煤陈召二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项城市圣书缘服饰有限公司以案情发生变化、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城市圣书缘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66元,减半收取1033元,由原告项城市圣书缘服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苗滋滨

审判员  原 琳

审判员  贾若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