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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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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靳海亮诉被告皇甫宜安、张艳、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519号 原告靳海亮,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皇甫宜安,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张艳,女,1973年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被告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519号

原告靳海亮,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皇甫宜安,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张艳,女,1973年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被告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中路恒基大厦东座六楼601/603605号。

法定代表人皇甫宜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海亮诉被告皇甫宜安、张艳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苗滋滨

审判员  贾若男

审判员  原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