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228号 原告朱行军,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赵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光春,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张当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行军与被告卢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行军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行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行军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朱行军承担。 审 判 长 郭 岩 审 判 员 杜春晖 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