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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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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行军诉卢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228号 原告朱行军,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赵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光春,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张当智,河南河阳律师事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228号

原告朱行军,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赵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光春,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张当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行军与被告卢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行军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行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行军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朱行军承担。

审 判 长  郭 岩

审 判 员  杜春晖

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亚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