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668号 原告和晓彦,女,汉族,1978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新生街电业高层楼9层5号。 被告王凯,男,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果园路建月花园5号楼3单元1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晓彦诉被告王凯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和晓彦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申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