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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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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晓彦与王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668号 原告和晓彦,女,汉族,1978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新生街电业高层楼9层5号。 被告王凯,男,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果园路建月花园5号楼3单元12号。 本院在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668号

原告和晓彦,女,汉族,1978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新生街电业高层楼9层5号。

被告王凯,男,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果园路建月花园5号楼3单元1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晓彦诉被告王凯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和晓彦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申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