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683号 原告姬忠义,男,汉族,1944年7月16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西于村南水北调安置小区18号楼3单元西户101号。 委托代理人王华勤,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姬凤云,女,汉族,1966年12月19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中州家属院53号楼西单元6楼西户。系姬忠义长女。 被告姬素云,女,汉族,1969年4月10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西于村火车站南南水北调河南第二排从西往东数第8家。系姬忠义次女。 被告姬建华,男,汉族,1971年9月29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西于村南水北调安置小区10号楼8楼东户。系姬忠义儿子。 被告姬凌云,女,汉族,1988年6月11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西于村南水北调安置小区18号楼3单元西户101号。系姬忠义三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忠义诉被告姬凤云、姬素云、姬建华、姬凌云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姬忠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申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