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少初字第112号 原告原锦黎,女,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 被告邵华亮,男,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锦黎诉被告邵华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原锦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锦黎撤回对被告邵华亮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原锦黎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