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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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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原建设诉被告朱小玲、李维强相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241号 原告原建设,男,汉族,1955年6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文、李丹,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 被告朱小玲,女,汉族,1972年6月24日出生。 被告李维强,男,汉族,1972年2月7日出生,系被告朱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241号

原告建设,男,汉族,1955年6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文、李丹,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

被告朱小玲,女,汉族,1972年6月24日出生。

被告李维强,男,汉族,1972年2月7日出生,系被告朱小玲之夫。

委托代理人曹文江,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设诉被告朱小玲、李维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建设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建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建设撤回对朱小玲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原建设承担。

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馨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