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241号 委托代理人赵文、李丹,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 被告朱小玲,女,汉族,1972年6月24日出生。 被告李维强,男,汉族,1972年2月7日出生,系被告朱小玲之夫。 委托代理人曹文江,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建设诉被告朱小玲、李维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建设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建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建设撤回对朱小玲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原建设承担。 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馨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