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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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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吉平与陈冬根、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被告陈冬根,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魏吉平诉被告陈冬根、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安诚财保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

被告陈冬根,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魏吉平诉被告陈冬根、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安诚财保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吉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延文、被告陈冬根、被告安诚财保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孟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吉平诉称,2013年3月22日20时30分许,魏吉平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获轵线孟州市卢村加油站门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陈冬根驾驶的落嘉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造成魏吉平、陈冬根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孟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事故经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魏吉平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冬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陈冬根的三轮摩托车在被告安诚财保河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58609.6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冬根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划分无异议,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先行赔偿,不足部分愿意赔偿。

被告安诚财保河南分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该公司投保属实,同意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费用。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的项目及数额是否合理。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魏吉平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2、被告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保单各1份,证明被告车辆登记及投保情况;3、孟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出入院证共17张,证明原告伤情及住院治疗情况;4、医疗费票据5张,证明原告支出医疗费13035.27元;5、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证明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并支出鉴定费700元;6、孟州市谷旦镇张刘李村村委出具的证明1份、魏吉平、魏正发户口本各1套,证明原告兄妹3人及被扶养人情况;7、原告魏吉平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技术合格证,证明原告从事交通运输行业。

经质证,被告陈冬根、安诚财保河南分公司对原告所举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均予以采信。

被告陈冬根、安诚财保河南分公司庭审中未提交证据。

依据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3月22日20时30分许,原告魏吉平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获轵线孟州市卢村加油站门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被告陈冬根驾驶的洛嘉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造成魏吉平、陈冬根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魏吉平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冬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孟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右股骨闭合性骨折;2、闭合性颅脑损伤;3、口唇粘膜挫裂伤;4、颜面部擦划伤;5、左手背软组织挫裂伤。原告住院治疗17天,期间陪护1人,支出医疗费13035.27元,于2013年4月8日出院,出院医嘱:1、出院后继续活血化瘀促骨折愈合等治疗;2、注意休息,建议休息3个月;3、每月来院复查一次,根据病情变化给予相应医嘱;4、1年后待骨折愈合后建议取出内固定;5、一切X光及CT片交予其家属保管;6、以上情况请认真执行,或保持电话联系,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原告的伤情经焦作诚君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支出鉴定费700元。原告从事交通运输业,为农业家庭户口,共兄妹3人,其父亲魏正发于1954年6月10日出生,儿子魏俊东于2014年3月28日出生。陈冬根驾驶的摩托车在被告安诚财保河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10月9日至2013年10月8日止。

另查明,2014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8472元/年,即78元/天;2014年度河南省交通运输业职工平均工资为45823元/年,即125.54元/天;2014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6438.12元/年。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因摩托车在被告安诚财保河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安诚财保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陈冬根按照过错程度承担30%赔偿责任。原告魏吉平的合理损失有:1、医疗费13035.27元;2、误工费13432.78元【125.54元×(17天+90天)】;3、护理费1326元(17天×78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17天×20元);5、营养费170元(17天×10元);6、残疾赔偿金18832元(9416.1元×20年×10%);7、被扶养人生活费9549.88元(6438.12元×19年×10%÷3人+6438.12元×17年×10%÷2人);8、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为1000元,以上共计57685.93元。被告安诚财保河南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54140.66元(包括医疗赔偿限额10000元、误工费13432.78元、护理费1326元、残疾赔偿金1883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549.88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3545.27元,由被告陈冬根承担1063.58元(3545.27元×3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魏吉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54140.66元;

二、被告陈冬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魏吉平损失1063.58元;

三、驳回原告魏吉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5元,由被告陈冬根承担。鉴定费700元,由原告承担500元,被告陈冬根承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霍艳霞

审判员  姚红霞

审判员  武娜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