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调确字第00006号
申请人籍树红,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
申请人闫东光,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
申请人籍树红与闫东光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15日经城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闫东光在2015年9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籍树红30000元整,闫东光不再承担其他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015年9月11日,申请人籍树红与申请人闫东光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其达成的该协议予以司法确认。经本院审查,该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籍树红与闫东光于2015年8月15日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江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