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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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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全新与孟州市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2014)孟民劳初字第00091号 原告党全新,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党俊卿、赵伟利,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州市公安局。 委托代理人毛晓亮,孟州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张文萍,孟州市公安局政治处民警。 原告党全新诉被

(2014)孟民劳初字第00091号

原告党全新,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党俊卿、赵伟利,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州市公安局

委托代理人毛晓亮,州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张文萍,孟州市公安局政治处民警。

原告党全新诉被告孟州市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全新的委托代理人党俊卿、赵伟利,被告孟州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毛晓亮、张文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党全新诉称,原告从1996年8月份到被告处工作至今,双方确立了劳动关系,但被告没有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和原告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0月11日被告口头通知和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不再安排工作。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且法律明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有法定事由且经书面通知,被告的解除行为系违法,应无效。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从1996年8月至今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本院认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党全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红霞

助理审判员  毛方周

人民陪审员  张新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春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