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西初字第00060号 原告许小蹭,男,1964年9月7日出生。 被告裴伟子,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小蹭诉被告裴伟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讼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小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小蹭承担。 审 判 长 霍跟上 审 判 员 刘文明 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 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晓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