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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小蹭与裴伟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2015)孟民西初字第00060号 原告许小蹭,男,1964年9月7日出生。 被告裴伟子,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小蹭诉被告裴伟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讼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

(2015)孟民西初字第00060号

原告许小蹭,男,1964年9月7日出生。

被告裴伟子,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小蹭诉被告裴伟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讼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小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小蹭承担。

审 判 长  霍跟上

审 判 员  刘文明

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

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晓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