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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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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强与刘卫东、何孝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2015)孟民二初字第00357号 原告苏强,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 被告刘卫东,男,1978年5月31日出生。 被告向孝娟,女,1980年10月26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原告苏强诉被告刘卫东、何孝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

(2015)孟民二初字第00357号

原告苏强,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

被告卫东,男,1978年5月31日出生。

被告向孝娟,女,1980年10月26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原告苏强诉被告卫东、何孝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苏强承担。

审判员  王娟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