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二初字第00357号 原告苏强,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 被告向孝娟,女,1980年10月26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原告苏强诉被告刘卫东、何孝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苏强承担。 审判员 王娟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