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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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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治强与中国工商银行孟州韩愈大街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2015)孟民二金初字第00025号 原告穆治强,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新广,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孟州韩愈大街支行 诉讼代表人杨立广,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文杰、范志新,该行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治强诉被

(2015)孟民二金初字第00025号

原告穆治强,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新广,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孟州韩愈大街支行

诉讼代表人杨立广,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文杰、范志新,该行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治强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孟州韩愈大街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要求私下和解,现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孟州韩愈大街支行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穆治强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孟州韩愈大街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穆治强承担。

审 判 员  李来保

审 判 员  韩冬霞

人民陪审员  刘贞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晓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