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一初字第00268号 原告米某某,女,1981年4月7日出生。 被告璩某某,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某诉被告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米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米某某承担。 审判长 谢礼涛 审判员 姚红霞 审判员 武娜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