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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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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付强诉被告杨正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398号 原告白付强,男,1971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杨正启,男,1963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付强诉被告杨正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付强经本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398号

告白付强,男,1971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杨正启,男,1963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付强被告杨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付强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白付强承担。

审判长  苗滋滨

审判员  原 琳

审判员  贾若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