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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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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设与被告郑军、第三人曹静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563号 原告赵设,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郑军,男,37岁,住焦作市解放区。 第三人曹静,女,36岁,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设与被告郑军、第三人曹静房屋买卖纠纷一案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563号

原告赵设,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郑军,男,37岁,住焦作市解放区。

第三人曹静,女,36岁,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设与被告郑军第三人曹静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设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赵设承担。

审 判 长  苗滋滨

审 判 员  王文之

人民陪审员  王 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