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563号 原告赵设,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设与被告郑军、第三人曹静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设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赵设承担。 审 判 长 苗滋滨 审 判 员 王文之 人民陪审员 王 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