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少初字第12号 原告蔡炜炜,女,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张小三,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炜炜诉被告张小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炜炜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炜炜撤回对被告张小三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蔡炜炜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