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318号 原告许艳军,男,1978年出生,汉族,现住修武县。 被告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林州市)盛唐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郭怀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艳军与被告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艳军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艳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30元,减半收取为3665元,由原告许艳军承担。 审 判 长 苗滋滨 审 判 员 王文之 人民陪审员 王 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