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郭小影诉被告姬梅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少初字第126号 原告郭小影,女,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博爱县。 被告姬梅生,男,197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小影诉被告姬梅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小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少初字第126号

原告郭小影,女,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博爱县。

被告梅生,男,197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小影诉被告梅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小影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小影撤回对被告姬梅生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郭小影承担。

审判员  秦立群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