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少初字第126号 原告郭小影,女,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博爱县。 被告姬梅生,男,197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小影诉被告姬梅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小影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小影撤回对被告姬梅生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郭小影承担。 审判员 秦立群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