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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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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新民诉被告焦作市蓝鑫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572号 原告陈新民,男,1951年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 委托代理人许淑萍,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蓝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丰收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薛文友,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572号

原告陈新民,男,1951年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

委托代理人许淑萍,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蓝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丰收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薛文友,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民诉被告焦作市蓝鑫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原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