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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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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兰与被告刘宏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解民少初字第8号 原告陈兰,女,197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刘宏伟,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焦作市解放区,现住址不详。 原告陈兰与被告刘宏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解民少初字第8号

原告陈兰,女,197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宏伟,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焦作市解放区,现住址不详。

原告陈兰被告宏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当日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原告,2015年2月14日通过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方式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被告。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宏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兰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7月21日登记结婚,2009年婚生一子取名刘怡辰。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但后来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将家中财产全部输光,且还诱骗原告帮其实施诈骗,将获取赃款帮其还赌债,为此使得原告受到牵连,因犯诈骗罪被判刑,而被告却批捕在逃,至今公安机关尚未将其抓获,被告的所作所为,极大的伤害了原告,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此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刘怡辰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刘宏伟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陈兰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原、被告的结婚证,证实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及原、被告登记结婚的时间;2、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出具的被告刘宏伟的在逃证明一份,证实被告刘宏伟涉嫌实施诈骗罪,2012年12月14日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3)解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原告为帮被告还账,被被告诱骗实施诈骗,将获取赃款帮其还赌债,原告因犯诈骗罪被判刑,被告刘宏伟刑拘在逃。4、婚生子刘怡辰的户籍证明及出生证明,证实婚生子刘怡辰的出生时间为2009年8月18日。

被告刘宏伟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核证据,对原告当庭出示1、2、3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于2006年7月21日登记结婚,2009年8月18日婚生一子取名刘怡辰。原告和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染上赌博恶习,且诱骗原告帮其实施诈骗,将获取赃款帮其还赌债,为此使得原告受到牵连,因犯诈骗罪被判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而被告却长期在逃,至今公安机关尚未将其抓获,夫妻分居已满二年。

另查明:被告刘宏伟因涉嫌实施诈骗,2012年12月14日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至今尚未抓获。原、被告无婚后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被告刘宏伟因涉嫌实施犯罪,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至今尚未抓获,在被告在逃长达二年零六个月的期间里,其未尽到作为丈夫及父亲责任,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挫伤夫妻感情,夫妻分居已满二年,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婚生子刘怡辰随原告陈兰生活,考虑被告在逃的客观情况,无法尽到抚养义务,故婚生子刘怡辰由原告陈兰抚养。由于原告方不能提供被告现在经济收入情况相关证据且被告也无固定的工资收入,故本院基于案件事实并参照河南省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5726.12元/年,酌定被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每月应支付婚生子刘怡辰抚养费650元,直至刘怡辰年满十八周岁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兰与被告刘宏伟离婚。

二、婚生子刘怡辰由原告陈兰抚养,被告人刘宏伟应从2015年7月1日至婚生子刘怡辰十八周岁止,每月月底之前支付刘怡辰抚养费6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秀梅

审 判 员  李 宇

人民陪审员  刘学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华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