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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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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327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1977年10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海凤,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汉族,1977年11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327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1977年10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海凤,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男,汉族,1977年11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回对韩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 判 长  张党生

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

代理审判员  程 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馨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