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南初字第00276号 原告张法元,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 被告张进永,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原告张法元诉被告张进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双方已诉讼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法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法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张法元承担。 代理审判员 邱劲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春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