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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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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与赵会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2015)孟民谷初字第00189号 原告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中兴,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战红,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腾飞,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会升,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 原告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

(2015)孟民谷初字第00189号

原告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中兴,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战红,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腾飞,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会升,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

原告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诉被告赵会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诉称,被告于2011年11月16日从原告处借款24.8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欠18.55万元。现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18.55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基本信息,查找不到被告赵会升,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赵会升。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告赵会升现居住的准确住址,被告赵会升送达地址无法明确。

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被告赵会升的现住址不明确,该案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原魁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